另外,还有税收上的减免。个人养老金的缴纳部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不过,按照目前每年12000元的上限看,这部分优惠比较有限。
尽管购买个人养老金需要承担一定的收益风险,但产品本身的安全系数较高,由国家实行强监管,不会发生非法集资、卷款跑路这类事件。
而且,每年12000元的上限,也避免了高收入人群通过缴纳较高的个人养老金来减更多的税,有利于维护公平。
目前我国养老金体系结构失衡。2019年,在我国养老金总资产中,第一支柱为6.29万亿元,占65.45%,第二支柱为1.80万亿元,占18.73%,第三支柱为1.52万亿元,占比15.82%
作为第一支柱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几乎承担了全部养老责任,却面临较严重的可持续发展压力。
近年来,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增长速度低于支出,从而造成基金当期结余减少。2019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52919亿元,基金支出49228亿元,当期结余为3691亿元。《中国养老金精算报告(2019-2050)》预测显示,累计结余将于2027年达到峰值并在2035年耗尽。
因此,随着个人寿命延长,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和产品创新发展养老金第三支柱,引导个人财富投向长期养老金融产品,能够进一步优化国民退休收入结构。
个人养老金制度推进过程中,我认为:
1. 享受税惠的缴费额度较为有限,未来可持续提高。当前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较低,消费者实际税前扣除的额度很有限,节税效果不明显,难以充分提升消费者需求。
建议在新个税提高起征点、增加专项扣除的背景下,适当提高税延型养老保险税前抵扣标准,比如,每月抵扣额度可提高至2000或3000元。
同时,建立抵扣额度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指数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未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动态提高税前抵扣额度。
2. 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与产品范围,第三支柱覆盖的范围将逐步拓展至包括商业养老保险、基金产品、银行理财、储蓄存款等,有助于丰富产品形态,增加公众的选择权,提高运行效率。
3. 建议鼓励生命年金化领取。就个体而言,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实际寿命超过预期寿命,个人养老储蓄在身故之前消耗殆尽,造成老年生活窘迫;二是实际寿命短于预期寿命,出现遗产剩余。
由于个人寿命不同,彼此之间可互助共济。生命年金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可实现终身年金领取,即只要个人生存,就可以领取养老金。这种以生命表为依据、运用精算技术的年金化领取,能有效解决个人预期寿命不确定性带来的挑战。
4. 完善个人养老金运行监管体系。参与第三支柱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其监管涉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合作、良好互动和顺畅沟通,完善配套的税收政策、投资运营、风险监控以及参与人权益保护,提高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