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多次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龙岗法院启动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先后委托两家具备司法鉴定评估资质的财产评估机构对涉案美术作品的价值进行鉴定评估,但均因无法完成而退回;同时,为了合理评估被毁美术作品的价值,法官多次前往广州、佛山、北京等地,奔走于美术行业、价格认证及其主管机关之间,向有关专家请教咨询。
广州艺术品行业商会专家组详尽查阅了所涉及美术家的个人简历、工作经历、社会名誉及其美术作品历年参展、收藏、交易记录等相关资料,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开庭(质证)笔录、上述机关单位的相关函件,对美术作品的艺术性和市场价格,尤其是当代美术作品的艺术价值、二级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反复、全面评估,在此基础上出具了《艺术作品价值鉴定评估专业报告》。
原告美术家们提出异议,认为评估机构鉴定的被毁美术作品价值偏低。

对此,龙岗法院认为,该专业报告基本上对涉案美术作品给予客观真实评价,且该报告所评定的涉案美术作品价值,仅为法院在审理本系列案件时确定对被告赔偿金额所用,不包括该美术作品在不同时间节点及评定背景、其他使用环境中的价值与预期利益,也不影响相关美术家其他美术作品的真实价值,更不会导致美术家的社会评价、名誉地位、艺术能力、价值体现降低;且该行业商会发回的异议书复函对涉案美术家提出的异议理由逐一予以回应与反驳,并作出了合理解释。
龙岗法院经多方求证和评议,最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恒某某公司、欧阳某等向113名美术家赔偿被烧毁392幅美术作品的损失共计625.62万元。部分原告、部分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系列案件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