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平台接受跨部门协同监管,每半年要向税务部门报送主播收入营利情况

2022-03-31 14:31     新京报

3月30日,国家网信办、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意见,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未来,三部门将信息共享、联合奖惩,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

《意见》对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的税收监管提出明确要求,涉及两个要点。一是要求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通常指MCN机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主播"实施逃避税;二是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通常为主播)开办企业或个人工作室需要建账,对其原则上查账征收税款。

去年以来,税务部门接连曝光林珊珊、朱宸慧(网名雪梨)、黄薇(网名薇娅)等多起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引发社会对该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关注。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意见》的印发表明网络直播行业进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跨部门协同监管不是限制或打压行业发展,而是引导其更好发展,有规则对行业来说是好事。

直播平台、MCN机构不得策划、帮助主播逃避税

《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不得转嫁或者逃避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主播实施逃避税。

根据《意见》,这些"策划"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主播"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

施正文分析,根据个税法,取得收入的是纳税人,支付所得的是扣缴义务人。很多主播的收入是平台或MCN机构支付,也就是扣缴义务人,平台或MCN机构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现实中,由于平台、MCN机构、主播分享利润,出现一些直播平台或MCN机构通过各种手段转嫁或者逃避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以获得更高的税后利润的情况,甚至通过转变主播收入性质帮助其逃避税。《意见》对这样的行为明确禁止。

在过往曝光的几起主播偷逃税案件中,均存在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变收入性质,将个人劳务所得转为个人经营所得,从而偷逃税的情况。相比个人劳务所得需要合并计税,并适用3%-45%的税率,个人经营所得不用合并计税,且适用税率的上限更低,为5%-35%。

这就涉及主播收入性质如何判定的问题,《意见》也对区分界定主播收入来源及性质提出要求。施正文表示,从相关法律和实践来看,判定主播收入性质主要看经济实质。

如果平台或MCN机构与主播是雇佣关系,那么主播收入属于工资薪金;如果是合作关系,即独立劳务,那么主播收入就属于劳务所得;如果主播成立了个人工作室,且工作室在实际运营,以工作室的身份与平台或机构产生交易,那么这部分就属于个人经营所得。

施正文表示,现实中,一些主播的个人工作室并没有实际运营,没有经济实质,只是为了"走账"而存在的空壳,这是法律不允许的。过往几起主播偷逃税案件涉及转变收入性质的行为应该都是这类情况。

记者注意到,《意见》还提到,网络直播平台不得强制要求主播成立工作室或者个体工商户。施正文认为,一些"小主播"在平台和MCN机构面前是很弱势的,不排除有平台或机构为逃避税强制主播成立工作室的情况。

主播设立工作室要建账,查账征收税款

对网络直播发布者,即通常所说的"主播",《意见》要求其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对其原则上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所得税。

施正文解释,这主要是针对"核定征收"提出的。核定征收原本是给小企业设计的一种征税方式,由于这些企业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等原因,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款。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