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退役士兵优惠政策延长期限,速来申报!

2022-03-04 12:00     环球网

老班长获悉又一好消息

财政部、税务总局1月29日联合发布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2022年第4号)

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公告提出,该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退役军人事务部就业创业司相关负责人

就有关问题做了解答

请看具体内容↓↓↓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 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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