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执行死刑时,为何会将犯人安排在秋后问斩?(2)

2024-08-13 10:42  360kuai

汉代的著名儒学大家董仲舒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罚、刑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春季应该是庆祝之际、夏季为悬赏之际、秋季是处罚之际、冬季因为行式之际。一个时节应该做一个时节的事情,否则,那是违背天命会招致灾祸的。

另一方面是"起威慑作用",我国古代,是农耕社会。春夏之际,农民都在忙着种地以及收割粮食,根本没时间去关心杀人之事。所以,为了起到威慑作用,于是选择秋天这个比较闲的季节来行刑,让百姓都有机会来观看,起到了杀一儆百的作用。

虽然说规定了秋冬之际来处斩犯人,但是具体到每一个朝代的行刑方式与行刑时间也是有所的不同。如汉代规定死刑,只能是在秋冬之际进行,立春之后不得用刑。而唐规定:执行死刑的时间为10月、11月和12月份。唐代这一规定一直为后世采用,直到清末。在明清时期,秋后处斩形成了刑罚制度,即便是经过朝廷审议要处决的罪犯,也都要在秋后处斩。

后来死刑逐渐演化被分为斩立决和秋后处决两种。罪犯被判处死刑时,朝廷会根据犯罪的性质不同而进行不同形式的判决,被判斩立决的囚犯就是立即要执行死刑的。这一类的罪犯通常是那些谋反、谋大逆、犯下十恶不赦之罪的人。而被判处秋后处决的罪犯是比较幸运的。虽然被判处了死刑,但也有很多最终能够幸免于难的,比如碰到皇帝大赦天下的时机。在清代的顺治年间,确立了秋审制度,会在秋天进行第二次审问,这样也可以最大程度的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秋后处斩的犯人要比斩立决的犯人能获得更多的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