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省份任意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应当在20日内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省份任意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应当在20日内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