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审查时限更切实际。《办法》将特别审查程序从45天延长到90天,主要是针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审查结论进行再分析和评估,以及再次征求包括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意见所需要的时间。时间调整的根据源于已开展审查实践所得出的经验,审查举措的可操作性在“实践—反馈—优化”的过程中得以不断提高,同时也体现了对于审查结论更加审慎的态度。
三是权力监督更加明确。《办法》既强调审查客体对于主体的责任与义务的监督,包括要求充分尊重和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及相关商业秘密等,并单独增加对于审查中所涉及的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明确规定运营者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可以举报网络审查中的失责行为,同时也鼓励社会监督当事人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通过接受举报等形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意图以权力监督确保审查客观公正透明。
三、辩证地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当前重点与长远意义
由于涉及面广、牵涉主体多,《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出台、修订的全过程都备受关注,也出现对于《办法》修订的理解偏差,这是对于《办法》立法初衷与整体取意认识不到位所造成的,需要辩证客观看待《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的当前重点与长远意义。
一是统筹安全与发展。网络安全审查不会影响发展,《办法》明确“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产品和服务以及网络平台运营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所开展的网络安全审查也是及早发现并避免相关活动可能存在的国家安全风险和危害,树立底线意识,筑牢发展屏障,通过依法依规开展审查获得安全发展新优势。
二是平衡开放与治理。坚持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网络安全审查不会限制开放,启动审查后,经研判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可继续赴国外上市。同时《办法》不区分外国企业与中国境内企业,不存在区别对待。开展网络安全审查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办法》许多举措均是引进吸收域外相应的经验启示和实践蓝本,为今后与国际接轨奠定了基础。
三是兼顾当前与长远。网络安全审查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仅要立足应对当前威胁,补网络发展短板,堵网络安全“漏洞”,更要放眼长远,坚定不移推进,以构建更加体系化和系统化的网络安全审查机制,健全国家网络治理体系与法制体系,助力推进我国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