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人都可向法院提交证据
网暴者和平台都有责任
1月21日,曾有网友在刘学州的微博评论区留言质疑刘学州,称刘学州是在利用寻亲给自己炒作、立人设,刘学州的行为是利用网友的善良博取同情心。
对此,刘学州在微博评论留言称,“诽谤是违法的,保留证据了”。
北京百瑞(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石云昆律师认为,包括网暴语言的截屏、网暴人员账户、录音视频等都可以作为被网暴的证据。
石云昆介绍,凡是通过互联网被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任何知情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他的同学朋友或者网友都可以向立案法院提交证据,”刘学州已经去世,可以由刘学州近亲属搜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石云昆说。
值得注意的是,石云昆表示,如果可以确定某人或者某主体是网暴的发起者,或许可以认定为主犯,“但是具体惩罚需要有关部门具体考量。”
石云昆强调,《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相关嫌疑人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刘学州的悲剧也因部分平台有意放纵炒作。” 石云昆说,针对一些骂战、诽谤,部分平台根本没有尽到“通知删除”的义务。明星、社会事件当事人、弱势群体等特定标签人群的八卦,因为关注度高,平台常常默许、纵容,甚至成为扩大伤害的帮凶。
“网暴并非法不责众”
律师呼吁国家立法打击
1月24日上午,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告诉大河报记者,由于代理案件的原因,他见到很多时间当事人,自身遭遇被互联网关注后,往往会在网络上遭受极其严重的“网络暴力”伤害。
周兆成表示,“网络暴力”具有危害的扩散性、影响的广泛性、空间的虚拟性、行为的隐蔽性等特点,我国当前对“网络暴力立法”不完善,从而导致公安机关在打击“网暴”违法犯罪活动与人民法院惩治网暴犯罪“出现分歧”。
“网絡暴力’一旦构成针对公民个人的诽谤犯罪则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而提起刑事自诉被害人又面临取证困难的尴尬境地。从而在遭受“网络暴力”犯罪后,被害人往往会求助无门。如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又存在网络平台承担连带责任过小,导致平台怠于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因此周兆成呼吁出台“打击网络暴力”相关立法,建议加大对“网络暴力”责任主体的惩治力度,对情节严重的“网络暴力”行为入刑,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加强对网络运营商的监督和处罚力度。
“网暴者太多了,是否会法不责众?”周兆成强调,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以维护刘学州合法权益,引导社会的正确价值导向。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