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后委托了被称为“航空律师第一人”,北京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起淮担任辩护律师。张起淮律师对潇湘晨报记者表示,此案件目前已经被公安机关移交给西安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察机关尚未起诉到法院。
张某某称,检察机关已经两次将案件退回到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但目前距离事发已经近一年,他尚未收到明确答复。
“案件如果开庭审理,我将做无罪辩护。就像公交车上的乘客,能够殴打司机吗?”张起淮律师称,民用航空极其特殊的业态赋予了机长在飞行中至高无上的地位。《民航法》第44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当执行。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1年8月10日,北京航空法学会组织专家就机长权力进行了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报告。该报告认为,机长对整架飞机的运行和安全负责,所以无论是我国的《民用航空法》还是其他国家的民航法律,抑或是国际条约,均是考虑到航空安全系于机长一身,因此,赋予了机长广泛的权力,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起飞前航空器检查权、拒绝起飞权、采取必要措施权、特殊情况下的处置权、机组人员调整权、航空器遇险时的处置权。
报告同时认为,“机长不是法律专家,又要在紧急、不可能全面掌握情况的条件中作出决定,难免有失误,应该用法律给予保护。如果机长因履职行为动辄入刑,在面对影响航空安全的行为时,机长会畏首畏尾,踌躇不前,或者说是无所作为,这对航空安全是致命的。因此,法律必须鼓励机长大胆作为,只要是为了航空安全,哪怕其行为在事后看来比较‘出格’,我们可以批评教育,可以予以行政处罚,但绝不能予以刑事处罚。”
“为了使机长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法律规定机长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航空器上的任何人下达命令,对此命令必须绝对执行。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以确保航空安全。措施的必要与否以及适当与否,是机长基于其专业知识和长期的飞行经验作出的判断,对此判断应予以尊重。”
1月21日,潇湘晨报记者同时联系了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和东海航空方面,莲湖区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答复,相关办案人员尚未在单位办公,“下社区去了”,东海航空一名客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无法提供该公司相关部门联系方式对此事进行回应。
潇湘晨报记者 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