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网友感到纳闷,刘某在和女学生杨某发生性关系时并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为何就被判刑了呢?而且,杨某虽然还未成年,但已经满了14周岁,即使两人情不自禁地发生了关系,那也是你情我愿的行为,怎么会涉嫌犯罪呢?
这个案情不复杂的案件为什么会引起关注?因为这是首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案审判。
《刑法》规定,该罪的犯罪主体比较特殊,主要是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除此之外的一般主体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同时,被害对象也仅限于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而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男性不能成为该罪的被害对象。而且,在犯罪手段方面,该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即使双方自愿也会涉嫌该罪。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那么毫无疑问,其行为很有可能会涉嫌强奸罪,并且会以具有奸淫幼女的情节而被从重处罚。具体到本起事件中,刘某作为女学生杨某的班主任,虽然两人平时关系较好,并且私下里也经常以“兄妹”相称,但是,基于刘某的班主任身份,以及两人的年龄差距、学生与老师的身份对比,两人的关系始终是不对等的师生关系。
而作为班主任的刘某虽然在私下里可以和杨某以“兄妹”相称,但久而久之,这种以“兄妹”相称的师生关系就很容易变味,甚至逾越师生关系而发展成为“恋爱关系”。
而刘某作为负有特殊照护职责的人员,如果利用了自己教师的职业、班主任的优势地位和自己的学生发展“师生恋”,那么,这种行为不仅会严重违反师德师风,更触及到法律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