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31岁的杨某(化姓)原本是婆媳关系。2025年1月,杨某与王某的儿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杨某向王某的儿子支付4万元,但杨某在履行了3万元后,最后1万元迟迟没有履行。
对此心有不满,2026年2月,王某在其个人抖音号上发布90余秒的视频,指名道姓辱骂杨某,其中包括"卖身"等侮辱性词汇。

王某的抖音账号有8000余个粉丝,这条辱骂视频获得105个点赞,9次转发,5条评论。
3月,杨某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诉至法院。
法官介绍,案件审理时,案涉视频已删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在公共网络平台上发布的针对原告杨某的言论,用语明显失当,突破了正常评价的必要限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针对被告"账号系个人所有,言论并无虚构"的抗辩,法院明确指出:抖音账号虽然由个人注册使用,但只要面向不特定公众发布内容,就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绝非可以随意贬损他人的"私人领地"。即使原告确未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给付义务,其前夫也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被告无权通过在公众平台发布侮辱性视频的方式"维权"。
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被告账号粉丝量、视频传播范围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王某在其抖音账号上公开发布道歉信或道歉视频,并持续保留30日,以恢复原告名誉;同时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杨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