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银花”商标维权争议:上百家花露水生产商被诉, 索赔千万(2)

2022-01-18 14:09     澎湃新闻

樟树市相关企业的被诉产品瓶身标有“金银花花露水”,或“金银花止痒液体辅料”、“金银花抑菌液”、“金银花清热”等。同时,这些企业也在产品上标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但其自身商标的字体较小,而“金银花”字体较大。

武常委还介绍,被诉企业另一个不解是,涉案绝大部分产品属于商品分类中的第5类消毒剂产品,是“消字号”或者“械字号”产品,而原告的产品属于第3类中的“状字号”化妆品。

“金银花”商标维权争议:上百家花露水生产商被诉,索赔千万

碧丽公司的金银花商标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丽公司)拥有的“金银花”商标,是案外人于1991年在第3类商品(化妆品、润肤液、香水、爽身粉、美容膏)上申请注册的。该商标后经过两次转让,碧丽公司于2010年受让取得。该商标虽没有在花露水上获得注册,但碧丽公司一直生产销售“金银花牌”花露水,并以此提起侵权诉讼。

碧丽公司大部分的起诉状理由相似: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商品,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

武常委介绍,碧丽公司的起诉自2020年农历年以后陆续出现,截至目前,已经有60家企业收到法院传票。“据不完全统计,对方起诉赔偿的数额近1200万,每家企业平均20万元。判赔的情况不一,一般是6到8万,高的有10万,最低的只有一家,是在江西开庭的,判赔2万。有三家企业被重复起诉,还有十余家收到了起诉书,没有开庭。”

随着不断有法院判决败诉的案例传来,协会不得不在2021年4月28日向全体会员单位和各相关企业发出预警,建议各企业将“金银花”命名的产品暂时下架,待金银花商标案件明晰后,再做市场销售。

“金银花牌花露水”与“金银花花露水”:商标性使用,还是描述性使用

“‘金银花’作为一个历史悠久,大众熟知并普遍使用度高的中药植物,其名称应属公共资源。难道因为这三个字被注册为商标,其商标持有人就可以独占其使用权?”江西宜春一家企业负责人说。

被诉企业多引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作为其正当使用“金银花”名称的重要抗辩理由。该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被诉企业认为,其将“金银花”表示花露水产品的主要原料,是正当使用商标名。但目前所有判例中,除一起判例外,其他均被判决败诉。

澎湃新闻梳理相关裁判文书发现,几乎所有的法院均认可,金银花是一种草本植物,具有清热解毒、防痱祛痱等功效,确系花露水的原料。

“市场主体在所生产的花露水的成分中有金银花原料,其可出于描述产品具体原料成分的目的将‘金银花’文字使用在花露水产品上,但不得商标性使用上述文字。”浙江高院在判决书中写道。

在绝大部分的判决中,法院并未否认被告的“金银花”名称使用权,但是,在花露水上使用‘金银花’到底是产品成分的“描述性使用”,还是“商标性使用”,成为了案件争议的核心焦点。

多名江西被诉企业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在花露水等产品上大字标注“金银花”,是提醒消费者注意产品中添加了具有中药功效的植物原料,而不是去仿冒人家商标。“谁会想到‘金银花’是一个商标呢?”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大量起诉上述江西消毒产品企业前,碧丽公司已经起诉了中国驰名商标“蒂花之秀”所在的广东名臣公司。在这场“金银花牌花露水”与“金银花花露水”的对决中,浙江高院认为“蒂花之秀”构成侵权。

浙江高院判词称,名臣公司在其生产的“金银花花露水”中,突出使用了与碧丽公司“金银花”商标高度近似的文字标识,其字体明显大于其“蒂花之秀”商标,根据该字样的使用位置及大小占比进行判断,名臣公司的上述使用方式会使公众产生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赔偿碧丽公司15万元。

“金银花”商标维权争议:上百家花露水生产商被诉,索赔千万

碧丽公司“金银花”与蒂花之秀

这份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高院终审判决,以及在金银花商标纠纷中关于“突出使用”和“混淆”问题的裁判观点,被后续多家法院援引。

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1年12月22日判决江西长荣公司败诉时认为,“长荣公司的“茵育佳”金银花花露水在使用‘金银花’字样时,系在商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中进行单独、突出使用,且字体明显大于商品包装上的其余字样,已超出了为描述商品原料而正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界限,不构成商标的正当使用。”

在2021年10月25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江西创美公司败诉的判决中认为,创美公司的“聪美臣”牌金银花花露水在整体结构和视觉效果上,与碧丽公司的产品构成近似,“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不易辨别,容易让一般消费者误认为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碧丽公司,导致误购。”

多家法院由此得出结论,被诉企业在使用“金银花”商标名称时,“主观上难谓善意,客观上没有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而认定侵权并判赔偿。”

“金银花”商标维权争议:上百家花露水生产商被诉,索赔千万

上述花露水品牌一审均被判侵权金银花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