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学生“被精神病”送医134天:目睹隐私遭报复,索赔30万!(3)

2022-01-17 21:26     华商报

2018年10月,洛阳市洛龙区法院曾就案件办理情况发布通报

>>>案件争议焦点

法院判决学校医院不构成侵权

华商报记者获得的洛龙区法院2021年12月22日出具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被告学校在对学生管理过程中,对存在问题的学生及时与其家长联系并反映相关情况,是学校对学生管理职责的体现,而且被告学校并未参与原告的送医就医及治疗,学校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应以该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有过错为基础。《精神卫生法》第30条规定的应当实施住院治疗的条件是,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不仅包括已经发生自伤或伤人行为,还应包括是否存在自伤或者伤人的风险,是否存在自伤或者伤人的行为。而是否存在自伤或者伤人的危险,属于专业评估判断,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来确认。

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医护人员到现场进行医学处置,结合现场、情感、行为、思维、自知力及既往病史判断,将该患者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自杀风险评估为中度,攻击行为风险、擅自离院风险评估为重度。认为根据《精神卫生法》第30条之规定和现场医学处置原则,精神专科医院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900元由原告承担。

>>>送治非原告自愿

强迫捆绑送治是对学生的管理?

刘刚认为,2018年庭审时,学校方面出示了学校领导的录音光盘证据,“说学工部证明陈老师在宿舍捆绑现场,足以证明陈老师在宿舍送治现场,医院是派人员派车进入学校宿舍内,并且在宿舍内作出了诊断结论,确定了住院治疗方案,诊断结论的依据是医务人员目测‘从现场判断’,这就证明两被上诉人共同实施了强行送治决定。”

根据媒体的公开报道、陈老师写的情况说明、精神病院笔录,证明当时两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强行捆绑送治行为,由此也证明对原告的送治非原告自愿,是被强迫的非自愿治疗。

刘刚表示:“这就是被告学校所说的只是对学生的管理,这是什么性质?陈老师该承担什么责任?”

刘刚强调,本案为侵犯人身自由权纠纷,不是医疗纠纷,被上诉人违反《精神卫生法》第30条规定,强行送治行为违法,构成共同侵权。

2017年洛阳中院豫03民终579裁定书已经裁定本案案由是普通侵权责任纠纷,并且不能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2016年上诉人是以两被上诉人共同实施违法强行送治、侵犯人身自由权起诉,根本不是以“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错误按精神疾病治疗”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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