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称是“无奈之举”希望判缓刑
检察机关指控,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李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李某作案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
李某本意是将其生育的婴儿送给他人抚养,而非拐卖儿童,但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了法律规定,故其属间接故意犯罪,而非直接故意;
李某与丈夫本已生育三名小孩,生活压力大,在生育婴儿后,其因经济困难而实施本案犯罪,属无奈之举,并非为了获利;
胡某某夫妇支付给李某的2万元是生育小孩的费用和营养费,上述费用并非李某主动索取;
李某的行为未造成婴儿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
案发后,李某愿意接回婴儿亲自抚养。
法院:
严重违背社会伦理
属出卖亲生子女
法院认为:
首先,李某在男婴出生前已通过亲戚介绍、自行在微信群发布消息等方式,物色收养婴儿的人员,计划有偿将其亲生婴儿交给他人。在男婴出生后20天内,与胡某某夫妇多次沟通,在收取胡某某支付的2万元后将男婴交给对方带走。李某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儿童的身体自由和人格尊严,且严重违背社会伦理。
其次,目前无证据证实李某因生活困难而无法抚养男婴,且婴儿生父陈某在该婴儿出生前后也曾多次明确表示愿意抚养该婴儿,但李某仍收取胡某某夫妇支付的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等巨额钱财,将婴儿交给对方带走,且其收取的上述钱财并非用于支付生育住院费用、抚养婴儿、治疗身体疾病、缓解家庭经济困难等,而是用于其个人的花销。
因此,其非法获利的主观故意明确,属出卖亲生子女,且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
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其已婚事实,与他人同居并怀孕,在男婴出生后,一方面未有证据显示其确因生活困难而无力抚养,另一方面在男婴生父明确提出愿意抚养该婴儿的情况下,李某仍故意隐瞒婴儿生父,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其亲生婴儿,归案前已将上述2万元花费完毕,故李某的主观恶性较大,行为恶劣。
李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鉴于李某的犯罪行为未造成男婴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且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李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向李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