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15岁少年驾车致人死亡,父母:不是我儿子,不赔(2)

2021-12-24 11:29     潇湘晨报

法院:已有证据可证明存在父子、母子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陆某辉出生后监护人未为其申报出生登记,导致其没有户籍信息,因此即使被告陆某武的户口本上没有被告陆某辉的户籍信息,不能证明两人必然不是父子关系,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为陆某辉与陆某武、李某娣存在父子、母子关系,理由如下:

1、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为查明被告陆某辉的监护人,向当地村委会进行调查,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陆某辉与陆某武是父子关系,且在交警部门向陆某辉询问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时,陆某武在询问现场并在该询问笔录上签名及盖指印,对陆某辉陈述的家庭情况陆某武并未提出异议;

2、在陆某武、李某娣向本院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中,陆某辉也是共同答辩人,答辩状中陆某辉的住址与陆某武、李某娣住址一致,法院要求陆某武对此情况进行解释,陆某武拒绝作出合理说明。

因被告陆某辉实施侵权行为时未成年,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的规定,被告陆某辉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即被告陆某武、李某娣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陆某武、李某娣赔偿256575.31元给原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未成年对自己的行为意识还不能完全控制,对行车中的危险预计不足,缺乏处理突发事故的应变能力,家长作为未成年人日常监护的第一人,应当负起管理和教育责任,严格禁止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上路。

未成年违法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责任。青少年也要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不要私自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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