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烨珊负责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对接,处理创利丰金业与网络支付公司的支付通道相关事宜。2017年5月,黄烨珊受指使,以烟台醉美国际商贸公司(下称"醉美国际")、北京锐行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锐行未来")名义向银盛支付申请开通商户账号,为创利丰金业建立网络支付通道。
在此期间,黄烨珊多次联系银盛支付的工作人员,将客户支付页面显示的上述两家商户名称修改为"创利丰金业有限公司",从而达到欺骗客户的目的;在上述商户账号因交易量巨大而出现经营异常时,黄烨珊又多次联系银盛支付工作人员通过造假的方式让商户账号重新通过审核;在出现客户投诉银盛支付公司的情况下,黄烨珊联系下级代理出面配合银盛支付处置。
通过上述手段,使被害人投入创利丰金业的资金顺利通过银盛支付的通道进入空壳公司开设的账户内,最终流向犯罪团伙。
当遇到有客户报案或者投诉维权时,诈骗集团高层指使黄烨珊等客服或下级,与第三方支付公司联系并协调进行处理,最终由下级运营中心与被害人进行协商,若被害人同意在公安机关撤案或撤销投诉,对被害人进行一点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黄烨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此后,黄烨珊不服,提出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中,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并确认的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支付调取证据通知书(银生宝、杉德、智付、天翼电子、讯付信息、天下支付、国某、商银信),财付通平台调取微信交易信息,阿里云平台调取的创利丰金业服务器数据,网络支付服务协议书,开户许可证,空壳公司在银盛支付交易明细光盘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