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称“肾虚”拒调岗被辞 公司:一安排工作就要上厕所(2)

2021-12-20 13:26     每日经济新闻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因身体不适,不能熬夜上夜班,已于2019年2月3日经遵医五院医生诊断为肝肾亏虚,并出具了《疾病证明书》,写明“注意休息,避免劳累,避免熬夜”,张某某已将该《疾病证明书》提交给公司,公司知悉这一情况,并一直安排张某某上白班。

至2019年12月4日,公司计划调整张某某到镭射产线岗位工作,张某某认为其身体条件不适合,镭射岗位有辐射,且生产线速度快,分分钟都不能停下来,张某某要频繁上厕所,适应不来。张某某提出要求回原工作岗位,但公司没有理会张某某的要求,连续三天(2019年12月4、5、6日)以同一事实(张某某上厕所离岗)为由连扣6分(每次2分),继而适用《纪律执行程序文件》的有关规定解雇张某某。

从公司提供《员工违纪事件报告表》(2019年12月4日)违纪事件记录内容显示:“经过与工会、HR,包括员工本人一起协商后决定,安排员工回产线先上白班,因员工身体原因,建议安排5天8小时的工作量,该员工需要在12月16日重新上交医院的CT检查以及医生证明,该员工也同意。”可见,经与工会、HR(人力资源管理)、张某某三方协商后决定,安排员工回产线先上白班,因员工身体原因,建议安排5天8小时的工作量,该员工需要在12月16日重新上交医院的CT检查以及医生证明。但公司在尚未到12月16日之前的12月9日即已解雇张某某,张某某尚来不及重新上交医院的CT检查以及医生证明,此做法有违三方协商后的决定。

事实上,上厕所方便是人体正常的生理需要,况且张某某有肾亏的病患在身,上厕所的次数会比正常人频繁,公司以张某某上厕所次数多而认为张某某擅自离岗扣2分,不合人性化的要求、不合常理,且连续三天以同一事实扣分。

公司没有证据(视频)证明张某某连续三天都是整天呆在厕所里没有到岗,故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以同一事实连续三天扣张某某6分而解雇张某某,有违法律的规定。

劳动仲裁认定公司调岗合理,但疏忽了张某某身体不适,本身患有肝肾亏虚,不能熬夜上夜班的客观情况。张某某在原工作的岗位没有出现重大的问题,公司若需要调岗的,需经过培训后,张某某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解除张某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应向张某某支付1.5个月的二倍经济补偿金,即(3711.17元×1.5个月)×2=11133.51元。

公司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条和第三条,张某某在公司的岗位为操作员,公司根据生产或工作的需要,有权安排张某某从事相同或相近的岗位和工作。

根据《员工违纪事件报告表》,公司同意张某某在2019年12月16日重新上交医院CT检查以及医生证明,并非同意员工在提交新的疾病证明书和医院CT检查之前可以拒绝到岗工作。且三天拒绝到岗工作为相同的三个违纪事实,而非同一违纪事实作出三次扣2分处罚。

公司已根据张某某提交的疾病证明书不再安排其上夜班,由于原生产线撤销,调整其从事与原来工作强度相差不大的岗位上白班,且可以上厕所,并无不妥。

张某某在仲裁和一审庭审中均承认12月4日-6日因身体原因没有到新岗位工作,具体原因为其肾虚需要频繁上厕所,但张某某并未举证证明公司不允许其在岗期间上厕所,故其仅以肾虚为由拒绝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理据不足。

公司依据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且在解除当日通知工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关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实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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