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等人的说法,也是后来安上去的我估计,因为元朝的统治本身有着强烈的游牧帝国特征,采取的是以族群,或者说集团为单位的"因俗而治"。
元代户籍制度的特点是"诸色户计",分类方式可以依照职业:例如民户、儒户、军户、站户、匠户、僧、道等;也可以依照民族:如蒙古户、畏兀儿户、回回户等。
比如色目人,细化为集团就有二十多种,比如唐兀、 乃蛮、 汪古、 回回、 畏兀儿、 康里、 钦察、阿速、哈剌鲁、 吐蕃等等。
在户籍上已注明的民族或部族名中,并未见蒙古、色目、汉人、南人的四个简单划分。基本上,元代户籍分类方式以区分外来户(侨寓户、北人户) 和土著户为主。
如果有矛盾,比如南人和汪古人有官司,就由南人宗族首领跟汪古人老大定罗,到官府也基本是让你们自己搞定调解,蒙古人只要收钱,别的不想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