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13岁女孩洪某某一人在家做作业,隔壁17岁男孩王某锋进入其中,双方发生口角。王某锋将女孩打倒在地,用菜刀朝躺在地上的女孩脖子连割几刀,之后逃离现场。
女孩在医院输血1800ml才抢救回来。事后,公安2次,检察院1次对女孩的伤情进行鉴定,3次都认定为女孩为轻伤一级。最终,法院判决王某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赔偿女孩50807元。
但女孩母亲坚持认为医院篡改了病历,3次鉴定都不规范,女孩应该是重伤。希望法院以重伤对被告人定罪,近期她准备重新提起民事诉讼。我们可以看到,轻伤、重伤的认定往往更重视经过治疗后的情况,而不是事发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