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建涛孙卓都是受害者 不要拉踩(2)

2021-12-09 15:02     凤凰网

《失孤》原型郭刚堂曾表示要把买家当作“亲戚”走动。

不少人将其归咎于法律“过于软弱”,但事实上并没有这么简单。

客观角度上来说,买家和人贩子真正“同罪”可能性非常小。

就像吸毒和贩毒也并非同罪,主动实施拐卖行为与收买被拐卖儿童,在恶劣程度和社会负面影响方面,都是有差距的。

更严谨,或者说更有可行性的操作,是“买家入刑“。

这点其实在2015年新修订的刑法中就已经有所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新发生的拐卖案件,一律对买主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之前我以为,这说明以前发生的拐卖事件无法适用于这个条款。

但其实不是的。在以前的案例里就有律师做出过解释,因为拐卖是一个持续的行为,只要2015年后孩子还未被解救,就可以向买家追究刑责。

这次孙卓和符建涛的“养父母”,也的确都被采取了强制措施。

按照法律,如果确认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正常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从目前的信息来看,恐怕他们很难像很多人期望的那样“被送进监狱”。

一是收买罪名想要成立,通常需要明知孩子被拐卖的来历,还要涉及金钱交易。

而根据媒体报道的细节,人贩子“哄骗二哥这是自己和前女友生的孩子”,将符建涛和孙卓分别”送“给了自己的二哥和另一个亲戚。

如果没有证据能证明金钱交易,“收买拐卖儿童罪”可能无法成立。

二是跟其他很多犯罪一样,收买罪也有一系列从轻条款。

比如“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从轻处罚”。

这其实已经是加大惩罚力度的结果了。

2015年之前的版本是“对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有些网友一味呼吁对买主从重处罚,其实很不现实。

就拿上面这一条来说,对于不虐待孩子、积极配合警方的买主进行从轻处罚,间接可以改善被拐儿童的处境,并降低解救难度。

只不过掺杂上孩子对买主的情感,情况就变得让人难以接受。

最后在观感上就变成了——“你让我失去了孩子,我却要为了找回孩子而对你好。”

坦白说,这确实这也是很多亲生父母选择谅解买家的原因。

即使自己恨过无数次,但那确实是孩子心中的“家人”

当然也有不妥协的:符建涛的生母拒绝了买主的道歉,觉得“实在是难以迈过心里的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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