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对殴打母亲公职人员立案审查,中纪委也发声了(2)

2021-12-01 11:47     每日经济新闻

三、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或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公职人员对家人实施暴力,涉嫌虐待罪等犯罪,但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但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应予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图片

四、行为构成虐待罪等刑事犯罪,应受刑事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虐待罪中的“虐待”,一般是指采取殴打、冻饿、强迫过度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恐吓、侮辱、谩骂等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指具有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行为人虐待家庭成员,同时还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党员、公职人员涉嫌虐待罪等犯罪的,在司法机关作出终局裁判前,可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在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后,因虐待罪为故意犯罪,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涉案公职人员,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予以开除。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佳木斯市政府新闻办、中纪委

每日经济新闻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