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不是“死亡”?人社局拒认定脑死亡员工为工伤

2021-11-29 11:47     天目新闻

2018年9月11日,河北省邯郸市一职工郭振其在上班期间突发疾病晕倒,被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原工作单位于2018年9月29日向河北省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邯郸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邯郸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3年内,郭振其之子郭伟多次起诉邯郸市人社局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在河北省各级法院均依法做出判决的情况下,该局仍然认为郭振其不符合工伤标准,不予认定工伤。

脑死亡状态未达到死亡标准

人社局不承认是工伤

2018年9月11日11时许,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七二三工厂(以下简称“四七二三工厂”)单位职工郭振其被发现倒在老厂房二楼厕所便池处,随后被送至永年区中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医院于9月12日17时05分下达病情告知书,并告知家属,郭振其已处于脑死亡状态。虽然,永年区中医院也同时出具了病情告知书,上面写到“患者目前处于脑死亡状态”,但应家属要求,直到2018年9月19日2时,郭振其才被宣告死亡。

“脑死亡”不是“死亡”?邯郸市人社局屡诉屡败仍坚持不认定去世职工工伤

郭振其的死亡证明

“父亲的同事也曾经说过,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就有可能无法被判定为工伤。但作为子女,我们希望父亲能多活一天是一天,所以一直没有拔管。”郭振其之子郭伟说。

天目新闻记者从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中得知,邯郸市人社局认为,郭振其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告知书脑死亡状态未达到死亡标准。并且郭振其自2018年9月11日入院抢救后,直至19日才宣告死亡,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规定。

据庭审记录,出具病情告知书的医生张少松称,脑死亡的评定需要一系列流程和相关标准,当时是根据郭振其的临床标准对家属交代病情提出了一个“脑死亡”的概念,为了方便家属理解患者当前的病情状态,所以没有按照专业标准流程对患者进行脑死亡诊断。对于这个说法,郭伟认为医生是在有压力的情况下给出的,“因为邯郸市人社局在其中一场法院庭审中,说针对永年区中医院出具病情告知书的主治医生,将联合卫健委就其是否具有合法资质展开调查,该发言也被法院记录在案。”

3年提交6份起诉书

邯郸市人社局:不清楚情况

据了解,邯郸市人社局在2018年12月5日针对郭振其原单位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了第一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随即,郭伟将邯郸市人社局起诉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31日,丛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邯郸市人社局此前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限期三十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但邯郸市人社局在8月30日又再一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郭伟及其家属认为两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内容大致相同,打算重新起诉。但丛台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郭伟的诉讼请求,于是郭伟决定上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在2020年3月25日同样做出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郭伟告诉天目新闻记者,“虽然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判决,但邯郸市人社局始终认为我父亲的死亡不符合脑死亡标准,在没有审查我父亲是否属于脑死亡的情况下,于6月27日又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曾提到,中国在法律上对死亡标准的判定没有明确规定,本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应以按照脑死亡的标准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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