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不是“死亡”?人社局拒认定脑死亡员工为工伤(2)

2021-11-29 11:47  天目新闻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每次起诉都需要一笔不小的诉讼费以及律师费,我的母亲也没有固定工作,我在北京也是一名普通上班族,无力支撑这样的开销。所以我在2020年7月份,多次和当时邯郸市人社局分管工伤保险处的韩晓龙处长沟通,最终均无任何有效反馈,并告知我案件已经提交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郭伟说。

2020年11月2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驳回了邯郸市人社局的再审申请,但并未对邯郸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进行撤销,郭伟及其家属只能重新上诉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并在庭审上提交了第三方的《专家论证意见书》,其论证了郭振其在2018年9月13日11时之前就处于脑死亡状态。随后,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邯郸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然而今年4月,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邯郸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郭振其不符合工伤鉴定标准,而邯郸市人社局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论适当。

11月28日,记者就此事致电邯郸市人社局了解情况,该局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回应称不了解情况,应向工伤保险处另部门咨询,随即挂断了电话。记者随后多次致电工伤保险处相应部门,均无人接听。

人社局多份《决定书》内容大致相同

律师:程序上或存在瑕疵

邯郸市人社局出具的多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邯郸市人社局为何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多次出具内容大致相同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之中是否有违规或不妥行为?天目新闻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邵斌。

邵斌认为,法院在作出撤销人社局原先不予认定工伤的裁定后,提出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要求,人社局随即出具一份新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局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没有违规的,至于人社局最后始终认为这不构成工伤,这属于其合法权利。”

按照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曾提到的“中国在法律上对死亡标准的判定没有明确规定,本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应以按照脑死亡的标准予以解释”这一说法,邵斌认为,这起事件是应当给予认定工伤的,可人社局最终还是出具了多封内容大致相同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从程序上来讲,或许存在瑕疵。人社局应该对原先的决定书作出相应的更改,而不是一直维持原先的工伤认定。”

此外,邵斌表示,如果人社局认为法院的判决有问题,也应当是先作出工伤认定,再继续提起申诉。“而不能一边提起申诉,同时又不给予死者工伤认定,这从法律效力上来讲有些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