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一通操作,作为父亲的李某实在看不下去,将李芳和女婿告上了法庭,要求判决房屋转让无效。
法庭上,李芳提出房子虽然是父亲出钱购置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让母亲居住应该由她来决定。李某称在买房时,明确告知女儿,这套房是为了解决离婚后母女两人的居住问题,应当是母女两人居住。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法官张雨青介绍,李芳的母亲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这种居住权更多的是基于亲情关系。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应当保障母亲老有所住。
李芳和石某转让房屋产权的协议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但背后的目的有违社会公德。
最终,法院判决将这处房产恢复登记到李芳名下。俞某继续享有居住权。目前,这起案件的判决已经生效,双方都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