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同事争吵挨了耳光还手却被解雇,你说冤不冤?来看看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2014年4月26日,王某某(女)入职XX电子(南京)有限公司,从事操作工作。
公司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2015版)第99条严重过失处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工作期间,与同事、客户发生争吵或与同事之间发生斗殴者”。
2019年9月29日,王某某报警称自己被同事打了。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和解,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2019年09月29日19时许,在诚信大道519号公司食堂,王某某与王姐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言语不和相互争执,王姐一时过激打了王某某一记耳光”。
2019年9月30日,公司出具关于员工上班期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禀议,载明:“9月29日显示器QA员工王某某和王姐上班时间发生争吵并斗殴事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上班期间谩骂并斗殴条款”。王某某及案外人王姐在该禀议上签字确认。
2019年10月6日,公司向工会送达《关于与王某某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告知工会,王某某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自2019年10月6日起与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工会在该证明上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
2019年10月9日,公司向王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于2019年10月6日解除与王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2019年10月11日,王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17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2020年1月2日,王某某向江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51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