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高龄老人过世,百万房产只能收归国有(2)

2021-11-09 14:31  半岛晨报

《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民法典》,唐老伯的这13位侄甥辈也可以代位继承他的遗产。最终,他们在经过一番讨论之后,决定接收唐老伯留下的这笔遗产。

唐老伯的侄子表示:唐老伯生病时,自己和家人都曾前去探望

收到异议申请书之后,闵行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核,依法对镇政府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裁定终结,并且告知这些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另行起诉。之后,这13位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们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唐老伯的遗产。2021年8月23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特别的遗产继承案件。

在开庭前,唐老伯的侄甥们对于遗产的分配早已协商一致。唐老伯的四个兄弟姐妹应当继承的份额是各四分之一,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为继承,只能继承自己父母的相应份额。也就是说,若有三个子女,每人继承十二分之一。若有四个子女,每人继承十六分之一。

征求双方意见后,法官选择用调解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