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边工作边做淘宝”,员工在上班时间发微商信息被开除,要求公司赔偿5万多,法院判了

2021-11-08 11:27     每日经济新闻

明天会更好吗?很多打工人都想在固定收入之外,能有一份副业收入。但随着有副业的人越来越多,有的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员工不能有副业,也有的公司因为员工有副业将员工开除。那么,如果劳动者因为做副业被公司开除,公司的行为到底是合法还是违法的呢?一起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吕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入职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担任门店行政主管,《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5月7日止。

《劳动合同》第二十条约定“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不得从事其他任何与甲方利益冲突的第二职业或活动”。

2019年7月2日,公司以吕某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2019年7月8日,吕某某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234元。该仲裁委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裁决:公司支付吕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234元。

对此,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起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据吕某某136打头手机号检索对应的微信号的录制视频截图、通过微信号检索对应内容的视频截图、打开吕某某微信朋友圈的录制视频截图、淘宝店铺商家信息截图,证明吕某某存在兼职行为,其本人开设淘宝店铺并在上班时间(2019年6月28日10:07时在朋友圈发布微商信息)。吕某某对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从事其他经营行为,是家人借用其的身份证注册登记了淘宝店铺,且并非上班时间在朋友圈转发信息。

在审理中,公司向一审法院补充提交经公证的根据吕某某微信号登录截取的吕某某的朋友圈截图,证明吕某某在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多次发送微商信息,存在违纪行为。

一审判决:吕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工作期间发布微商信息,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主张吕某某上班期间存在兼职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对此,法院也给出了理由:首先,公司作出的解除行为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公司信用管理规则》《公司红黄线管理规定》均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上述规章制度明确上班时间禁止做一切兼职,包含但不限于微商,以及未经允许在职期间存在兼职行为系触犯红线的行为,公司可以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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