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北京户口的稀缺性,“员工拿完就走人”、“落户后离职被公司索赔”的事件时有发生,有人闹上法庭,也有人选择高额赔偿了事。北京一家事业单位按照先前的约定,为其员工办理落户手续,其入职满两年就考上了公务员,跳槽了到了政府机关单位。更让人吃惊的是,员工还要求单位返还其支付的30万赔偿,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北京市延庆区规划设计所系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王某某经公开招聘考试入职北京市延庆区XXXX所(以下简称“单位”),岗位为专业技术岗。
2016年7月26日,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期限为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其中试用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王某某入职后,单位为其办理了人事入编及户口进京手续,王某某为事业编制人员,户口已进京,落户地址为北京市延庆区××镇××号。与此同时,王某某还与北京市延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约定服务年限为5年。
不过,王某某入职两年后就未经其单位同意私自参加公务员考试,并成功考上了公务员。因被北京市丰台区XX所录取,王某某向单位提出解除人事关系,2018年9月6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以下简称《解除协议》),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单位赔偿款300000元,双方解除了人事聘用关系并办理了解除手续。
然而这事还没完。2018年12月11日,王某某向北京市延庆区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16年10月2日至2017年7月31日工资差额38166.3元及年终奖45000元、返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0000元。
2019年2月26日,延庆仲裁委裁定驳回王某某的仲裁请求。
王某某不服该裁决,于是向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某请求法院判决:单位支付2016年10月2日至2017年7月31日工资差额38166.3元;单位返还解除人事关系赔偿金300000元。王某某表示,其在职期间,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单位无故拖欠其工资差额38166.3元。此外,单位违反相关规定,违法收取王某某违约金300000元,也应返还。
对此,单位回应称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第一,单位已全额支付王某某工资,不存在欠付工资差额的情形。
第二,王某某要求返还30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8年9月6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人事关系并签订了协议书,王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胁迫欺诈的情形,应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书约定300000元赔偿款是因王某某违反《聘用合同》约定及《北京市延庆区规划设计所章程》规定,给单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进而产生的违约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