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并取得北京户口后,又考上公务员,赔偿单位30万解除劳动合同,突然反悔要拿回30万,法院判了(2)

2021-11-08 11:18     每日经济新闻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1.《聘用合同》对试用期的约定是否违法?2.单位是否应当返还王某某解除人事关系赔偿金300000元?

针对焦点一,单位系事业单位,王某某系2016年引进的毕业生,双方成立人事关系,王某某且系初次就业,《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约定试用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符合规定,故《聘用合同》对试用期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王某某要求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二,《解除协议》系双方对因王某某个人原因提前解除《聘用合同》达成的协议,王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胁迫签订该协议,该协议对违约金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属有效,王某某在充分权衡自身利益之后向单位交纳了违约金,单位为王某某办理了离职手续。现双方已经依《解除协议》全面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王某某主张返还300000元违约金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亦不利于维护稳定的人事关系,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规定,判决: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王某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试用期的约定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王某某2016年7月毕业参加工作,系初次就业,《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故单位约定12个月的试用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对王某某所持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解除人事关系赔偿金问题,《解除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王某某与延庆研究所已经按照《解除协议》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故王某某要求返还解除人事关系赔偿金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