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男子被判强奸罪申诉35年:她已满14岁 给不出800元彩礼报案(3)

2021-10-22 14:09     潇湘晨报

该份通知书称,申诉人赵某关于年龄的新证据不足以否定原案认定小丽系1971年8月24日出生的事实,且赵某的新证据显示的“小丽”不足以证实系本案的被害人“小丽”。其次,赵某提供的证明当时与小丽是在谈恋爱的几份证人证言,与原案卷宗中赵某母亲证言相矛盾,被害人小丽陈述称,案发前二人不认识,去公安机关报案时还不知道赵某的真实名字。赵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称,与小丽是在案发当天认识的。综合以上证据,不能证实案发前、案发时二人系恋爱关系,另本案被害人系幼女,受害人是否自愿不影响对赵某强奸罪的认定。

赵某继续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但2020年12月9日,河南省检认为赵某的申诉理由没有充分证据支持,依法不能成立,本案不符合抗诉条件,现予审查结案。

检察院:依法合规审查,原有证据证明力高

赵某向记者透露,他正在准备申诉材料,准备递交给最高人民检察院。

从被判强奸罪至今,已经过去整整35年。出狱后的赵某娶妻生女,他告诉记者,“因强奸罪获刑的这段经历,我的青春耽误了。女儿今年21岁,考公务员也受到影响。”

多年来,赵某一直在尝试寻找小丽,希望对方能帮他作证,“我托人去她婆家打听,去她在湖北开的饭店附近打听,但是人家都说找不到她,不知道她去哪里了。”

赵某的代理律师也表示,希望能够找到小丽,如果她能够出面帮助赵某作证,或者进行骨龄鉴定,鉴定出实际年龄,也可以证明。

到底当年的事情是否存在隐情?10月19日,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就此事对记者进行了答复。

他表示,1985年的强奸案,赵某不是第一次犯罪,在1985年前,他曾因犯抢劫罪获刑,在因强奸罪获刑刑满释放后,他还因盗窃罪获刑。2019年,赵某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依法合规进行了审查。

“赵某当时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是一份小丽生于1968年的信息登记表,但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对被害人年龄的认定是有依据的,或者根据身份信息,或者在身份信息不明的时候根据户籍信息或者出生信息,来认定被害人是不是未成年人。被害人是否满14周岁,在刑法上的量刑是不一样的,尤其是当被害人未满14周岁,不论赵某是否知道,都属于强奸幼女。牵扯到量刑问题,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也会比较审慎、严谨的根据证据去认定。当时是根据1982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户籍底册上登记的出生日期,这个的真实性、可信度、证明力都很高。”

该工作人员称,对于赵某的申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结案了,并于2020年6月10号书面告知了赵某。如果赵某又有新的证据,可以依法依规、通过正常途径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映,如果他不服申诉结果,也可以继续向最高检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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