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南男子被判强奸罪申诉35年:她已满14岁,给不出800元彩礼报案
“这些年我一直在打探她的消息:包括工作地方、婆家等。只要有消息,我就托人去那里打听,但一直联系不上。”35年前,河南男子赵某因强奸小丽(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法院采信公安和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案发时小丽未满14周岁。
10月18日,赵某告诉记者,“事发时她自称17岁,我没有强迫她。我被羁押后,她还在我家帮忙干活,帮我送饭,说要嫁给我。”出狱后,赵某通过公安机关查询到,小丽的户籍信息显示出生日期为1968年,案发时已满17岁。
此后,赵某一边寻找小丽,一边开始长达20多年的申诉之路,但均被驳回。赵某透露,他计划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材料,“女儿因为我考不了公务员,我希望能找到她,让她为我作证。”
10月19日,记者从河南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依法合规进行了审查,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审慎、严谨的根据证据进行认定,“当时是根据1982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户籍底册上登记的出生日期,这个的真实性、可信度、证明力都很高。将来赵某如果掌握了新证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向上级检察机关进行反映。”
35年前,男子身陷强奸案获刑9年
在一份“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刑事裁定书中,这样表述赵某与小丽之间的事。1985年8月19日晚,时年21岁的赵某趁着去剧院观看音乐会之机,窥见因与其父亲生气外出未满14周岁的小丽在剧院门口徘徊,赵某上前去踩了一下小丽的脚,见未有反抗,便又以戏票引诱要和他一起看演出,观看途中拉住小丽的手不放。
小丽趁着赵某抽烟之际退出剧院,赵某尾随其后,途中对小丽进行了调戏等行为,当行至城北一玉米地内时,赵某威胁小丽“你老实点”,按倒小丽强行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赵某又将小丽带到沙滩露宿,再次强行发生了性关系。
1981年,赵某因抢劫罪获刑3年,1984年刑满释放。1986年,因系累犯,他被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赵某上诉后,“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裁定书中认定的事实,赵某并不认可。他向记者透露,因为不肯认罪,他服刑了7年多。赵某称,“我没有强迫小丽,是因为当年家里拿不出800元彩礼钱,她的家人一气之下才去公安机关报了案。后来听家人说,在我被羁押期间,她到我家中帮忙干活,还和家人一起到公安机关给我送饭。”
赵某的代理律师向记者透露,他在法院查阅案件材料时,看到了一份小丽的手写信,大概意思是说两人感情很好,愿意嫁给赵某等,“在案卷里面从来没有看到任何一个字眼,说明男女双方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有胁迫、暴力或者其他的行为,只有这么一句话,‘你老实一点’,但这个说法是在案卷里面是没有任何其他的证据佐证的,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
最让赵某感到奇怪的是,小丽的年龄,在相关裁判文书中显示为生于1971年,在当时未满14周岁,而这与赵某了解到的相差了足足3岁多。赵某找到当地派出所,查询到小丽的人口基本信息表,显示小丽的出生日期是1968年,身份证中的数字也是1968。也就是说按照该这份材料,小丽在案发时已经年满17岁。
出狱后多次申诉均被驳回
赵某说,他出狱后踏上了申诉之路,以案发时“小丽已经年满14周岁”、“两人系恋爱关系”等为由,先后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但未能成功,均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