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男子被判强奸罪申诉35年:她已满14岁 给不出800元彩礼报案(2)

2021-10-22 14:09     潇湘晨报

南阳市中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经查,在原审过程中,针对被害人的年龄,从镇平县贾宋派出所调取了1982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前的户籍底册,该户籍底册载明被害人的出生年龄为1971年8月24日。该户籍底册为原始的户籍登记,其真实性、可靠性及证明力均高于赵某所提交的目前户籍登记上显示的出生年月。并且该证据也可以与卷宗中被害人小丽的父亲、姑妈的证言以及镇平县贾宋乡桥北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证据相印证,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当年被害人不满 14 周岁并无不当。赵某提供的证言称当年与小丽是在谈恋爱,但卷宗中对赵某母亲的询问笔录显示,其称小丽是在赵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三天才第一次到赵某家中。

2019年7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再次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正确,量刑适当等为由,驳回了赵某的申诉,希望赵某“服判息诉”。

河南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宛检一部刑申审通(2020)38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中,详细对赵某的申诉进行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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