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小偷偷电瓶车触电身亡,家属索赔20万,法院判决还社会公道

2021-10-15 09:58     网易

偷电瓶车的因为偷车触电身亡,结果车主反倒还要赔钱,世上有这样的道理吗?

当然,任何一起案件都要具体看,拒绝“和稀泥”,法院既然判定车主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自然是有道理的,坚持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而非是基于“死者为大”的观念,不分青红皂白,让车主赔偿。

该案是发生在武汉,刘先生是居住在一处老旧小区,电瓶车随便停放的情况很是常见,刘先生一天把电瓶车停放在外面,并且扯线到外面给电瓶车充电,在平时,刘先生也都是这么做的,不曾发生过什么事情。

但这天很不凑巧,有小偷盯上了刘先生的电瓶车,并且这天还下着雨,结果小偷在偷电瓶车时触电身亡。可见,刘先生扯线到外面给电瓶车充电的行为非常不规范,增添了安全风险,就算不是小偷去偷电瓶车,其他人也有可能因此不小心,从而触电。

事后,小偷的家属以刘先生不规范的行为,间接导致他人死亡为由,向刘先生索赔20万元,并告上了法庭。

对此,刘先生肯定是无法接受,假若小偷不偷电瓶车,他会触电身亡?小偷偷盗的行为就是一种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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