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7日,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司某某支付造成的经济损失40万元。
不过,2020年10月13日,仲裁裁决驳回公司的申请请求。
裁决后,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司某某辩称:公司要求我另行支付经济损失40万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我的离职行为未给公司造成任何实际的损失。我虽于2018年10月8日签署了《服务承诺书》,承诺了服务期限,但是我在职期间,公司从未为我安排任何专项培训,也并未支付超出正常用工成本之外的其他任何成本,我在职期间也秉承着兢兢业业的态度为公司提供劳动,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且我在职期间的主要工作内容为采购询价、项目协调及物资跟进、党建工作,并未从事相关的核心技术研发工作,且我也从未掌握公司公司核心技术以及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我的离职并不会对公司造成相关不利影响和经济损失。因此公司要求我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综上,我认为,公司要求我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服务协议》《服务承诺书》中司某某所作的承诺真实有效,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进京指标属于社会稀缺资源,司某某占用公司户口指标解决北京户口后,其辞职行为确实会给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录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损失。
司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昌平区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服务协议》《服务承诺书》后本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约定及承诺内容,但司某某在落户北京后便径行离职,其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引导作用。本院根据司某某未满约定工作年限的实际情况及公司损失情况,酌定司某某赔偿公司提前解约造成的损失250000元。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司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公司赔偿损失2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