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9月18日无为市公安局发来不予立案通知书称:“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另附蜀山派出所不予立案原因:
“经调查,我们认为何某山、何某林诬告陷害的两段证词能和其他证人证言互相印证,非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证言诬告陷害四被告。另一方面,因四被告破坏生产经营罪没有被无为市法院认定,不存在何某山、何某林提供的证词导致四人被判处刑罚。故何某山、何某林提供虚假证言诬告陷害罪不成立。”
蜀山派出所发来不予立案原因。图/受访者提供
何森宝不认可,目前他已向无为市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监督无为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何某林、何某山对何森宝四人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证人证言,虽在破坏生产经营罪中没被法院采用,但法院并没有否认其真实性。
“据《刑法》中关于诬告陷害罪的相关规定,只有当事人编造虚假事实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司法追诉时才会构成此罪,真实情况的证人证言并不会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