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面后,周某某求复合,但小王未答应并问周某某何时还钱,期间二人吃饭后周某某继续求复合,但小王一直未同意,周某某见状即生气,把小王按在床上,用手掐其脖子,小王反抗并用手抓周某某,周某某看到小王鼻子流血且流到了枕头套上,小王逐渐昏迷,周某某见状后松开了手。周某某松开手后,趁小王被掐后无力反抗,脱掉小王的打底裤和内裤,实施强奸行为。
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使用暴力,强制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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