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民警盗用嫌疑人微信消费案一审宣判:获刑三年零三个月(2)

2021-09-15 17:26     环球网

2020年5月31日,被害人罗细某的亲属发现罗细某的银行卡资金异常,便于当晚赶至奉新县公安局报案。该公安局受案后进行调查。陈某于2020年7月18日主动向奉新县公安局纪委如实说明情况。次日,陈某主动到奉新县纪委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7月24日退赃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陈某共盗窃被害人罗细某90262. 94元,犯罪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陈某身为公安人员且系“8.26”专案组成员,盗窃在押嫌疑人即本案被害人罗细某财物,社会影响恶劣,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陈某主动退清全部赃款并当庭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亲属、被告人单位代表、社会各界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共 2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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