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6日18时许,因他人报警,被害人张某某被天长市公安局民警解救,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
案发后,经安徽省天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头面部、颈部、胸背部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柏某某系左上肢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及双上肢多处皮肤擦伤,属轻微伤。
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持菜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其犯数罪,应并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