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广西4岁幼儿被遗忘校车内,4小时后身亡!事发校车为面包车(3)

2021-09-12 02:08     人民网

叶帅浩律师认为,除了刑事责任,本案中还涉及到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幼儿园司机和老师没有尽到严格的看护义务,园方也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理应赔偿孩子家属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各项费用。法律广告词

据了解,去年7月,广东湛江一名5岁幼儿在乘坐校车上午返园时,被独自遗留在校车里,车内温度不断升高,直到下午才被发现,致该幼儿最终不治身亡。该幼儿园的外墙上张贴的校车管理规定中强调,跟车老师必须对车厢进行检查,确保不遗留幼儿在车上,上下车必须对照名单。虽然规定写得很细,可惜悲剧还是发生了。警方通过侦查,刑拘了幼儿园老板、司机和跟车老师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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