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爷“超长加班”10余年,获赔28万元加班费(2)

2021-09-09 15:40     工人日报

阿东回忆,近20年来,他的月工资从700元涨到3000元,但除了部分法定节假日有加班工资外,他从未领到过平日和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他将单位告上法庭,请求判令确认2001年8月18日至2020年5月1日双方劳动关系,并判令单位支付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周末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近170万元。

法院一审认为,阿东和单位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阿东提交的工资支付凭证可以认定,双方自2001年8月20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同时,法院认为,阿东出生于1951年8月24日,至2011年8月24日已年满60周岁。2001年8月20日至2011年8月24日期间,阿东和单位双方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但2011年8月24日之后,阿东就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形成的关系应为劳务关系,阿东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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