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女生控武校教练性侵怀孕,教练称恋爱,三级检察机关认为不够起诉条件(2)

2021-09-08 02:40     华商连线

县、市两级检察机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小静的妈妈告诉华商报记者,薛某是河北省承德人,1999年6月出生,初中学历。

案发后,薛某先后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永清县警方以薛某涉嫌强奸罪,向永清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6月,案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案件侦查期间,薛某称,他和小静是谈恋爱,两人发生过多次关系,他不知道小静怀孕。而小静则称,她是被薛某强奸的,只有一次。

2020年7月29日,永清县公安局再次将案件移送永清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警方认定:2019年6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害人小静在武校上学时,去犯罪嫌疑人薛某寝室拿东西,薛某将门反锁,将小静强奸并致小静怀孕。永清县检察院认为警方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不符合起诉条件。2020年8月28日,永清县检察院决定对薛某不予起诉。

小静家人不服,于2020年9月2日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廊坊市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薛某是小静引产胎儿的生物学父亲,两人发生过性关系,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薛某在任教练期间,有对小静施加压力,使小静学习、训练受到影响,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薛某使用暴力或威胁强行与小静发生性关系,认定薛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11月12日,廊坊市检察院决定维持永清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9月1日,永清县检察院检察官到涉案武校实地走访,相关工作人员向检察官介绍情况

不服县、市两级检察机关不起诉,女孩家人向省检察院申诉遭驳回

小静妈妈说,他们对永清县检察院、廊坊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于2020年11月底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小静家人认为,永清县、廊坊市两级检察机关偏听偏信犯罪嫌疑人薛某的一面之辞,无视被害人小静的陈述意见,致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即使是按照已经查明的事实也应该追究薛某的刑事责任。”小静妈妈说,本案案发时,薛某与小静是师生关系,小静是未成年人,这两个事实是确定无疑的。

小静的代理律师王俊杰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第12号)第21条明确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小静一案符合上述情形。按规定,薛某应该受到法制制裁。”

小静妈妈说,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这让他们看到了希望。

“《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小静的情况完全符合这个条款,我和律师都想着河北省检察院肯定会支持我们的申诉,没想到结果仍是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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