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张女士与王先生在发生借款之后进行了婚姻登记,但是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能成为对之前两人借贷关系消灭的抗辩理由,也不可成为债务人拒绝归还借款的理由。王先生另抗辩款项系双方进行共同投资产生的共同债务,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信。
金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张女士要求王先生归还借款以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所谓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一般认为, 在没有就婚前婚后财产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宜依照民间借贷关系予以处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双方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并且有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同时庭审中被告也对此进行确认,故不能按照混同进行处理。
恋爱关系下情侣之间经济往来可能时常发生,若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当事人应该保存完整的书面证据,例如借条以及转账凭证、或能够明确体现款项为借款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这些证据能够使双方之间真实的借贷关系项下款项和平时或者特殊日期发红包的赠予款项、共同经营的投资款项等区分开来,在起诉阶段起到关键性作用。
当然我们还是希望天下有情人能够终成眷属,但是同时也希望在恋爱期间保留基本的法律意识,防止被爱情冲昏头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