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借的款,结婚后要还吗?妻子告丈夫要求还钱,法院这样判(2)

2021-09-07 09:12  上海金山法院

但借款到期后张女士多次催讨,王先生一直推脱称手头没有钱归还。一来二去,双方在交往中确立了恋爱关系并进行同居生活。2018年,张女士与王先生登记结婚。

婚后两年,双方婚姻感情破裂,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张女士想起了王先生婚前未归还的借款,遂诉至金山法院。

张女士认为

其与王先生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王先生曾经出具过借条,同时约定了借款期限以及利息相关事宜。借款到期后张女士也多次进行了催讨,但王先生始终拖延未归还借款。故王先生理应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王先生辩称

两人目前系夫妻关系,虽然此债务系婚前债务,但婚后双方未签订书面财产协议,夫妻财产处于混同状态,在未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情况下,不宜进行判决。另外,该部分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该款项实际为双方共同的投资款,并非借款。故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庭审中王先生确认了在登记结婚之前,两人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属于王先生自认行为。同时张女士提供的证据材料均符合证据的证明标准,能够达到认定借贷关系的高度盖然性。基于此,法院最终认定张女士与王先生之间借贷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