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经常擅离工作岗位被开除,要求单位补偿15万,法院判了:违法,补偿10万!到底为什么?(3)

2021-09-06 10:37  每日经济新闻

二审判决:“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有失合理性,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

学校辩称,2004年8月,孙某入职从事会计岗位。孙某上班后,经常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经多次劝告无效,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管理制度,针对其多次严重旷工行为,学校向其发送了《最终警告通知书》,但孙某仍不知悔改,2018年1月4日,依据《员工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依法与孙某解除了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不应向其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要兼具合理性,若单位规章制度过于苛刻,没有弹性空间,劳动者只能被迫接受,显然有失合理性。

学校制定的《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中:“……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视为半天旷工,3个小时以上者视为一天旷工……”的规定扩大了劳动者的责任,有失合理性,因此《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不能作为其解除与孙某劳动关系的依据。鉴于孙某仅向学校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学校应当向孙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学校应当以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前正常工作期间十二个月平均工资9817.48/月(扣除2017年4月至9月休产假期间),向孙某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经济补偿金103083.51元(9817.48元×10.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