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幼童串门时遭火锅烫伤 邻居未尽义务被判赔(2)

2021-09-02 14:38     新京报

北京一幼童串门时遭火锅烫伤 邻居未尽义务被判赔

事发门店。朝阳法院供图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陈述可以推定,事发时小丽父母均未对其尽到保护义务,因此其父母应对小丽受伤一事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案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丁某某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是丁某某在其经营店中就餐,桌上放有高温火锅,桌边垂有电磁炉线,地面随意摆放插线板,且店内空间狭小逼仄,在小丽来到店内后,丁某某应当预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对此负有注意义务,但其未能引起重视,亦未采取措施排除危险因素,最终导致小丽烫伤,因此丁某某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朝阳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当事人陈述等案件实际情况,认定丁某某未尽到注意义务,依据其过错程度,酌定被告丁某某承担30%赔偿责任,判令丁某某赔偿小丽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对于本案反映出的问题,主审法官韩龙提示,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尽到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在外出游玩、走亲访友过程中,应当尽到照顾孩子的义务,履行好监护职责。而作为主人,当有小朋友来到家中做客时,也要尽到注意义务,对家中存在的一些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于不适合孩子玩耍的场所,应尽量避免其进入,否则,如果孩子受伤,也会根据存在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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