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女儿恋爱被母亲阻止后跳河,男友施救溺亡获赔10万元(2)

2021-09-03 02:15  陕西法制网

但因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潘某家属将张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主张补偿其经济损失96万元。

一审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潘某跳入大沽河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行为的特征,但家属主张补偿经济损失数额过高,考虑到潘某与张某年龄相差11岁,且张某系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两人之间的恋情在道德上是不值得提倡的,潘某偷偷约会张某且与其母邹某发生争执,是引起该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存在一定的过错,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由张某父母补偿潘某家属10万元。法律广告词

潘某家属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张某父母补偿经济损失20万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