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借给他人82万,结果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还拿出了一纸精神鉴定!(2)

2021-08-31 09:53     上海法制报

精神鉴定是否影响公证办理?

一审:不能推定

时间越拖越长,仍然没有拿到欠款的吴萍将高辉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高辉承担当初《执行证书》中所载明的债务。吴萍指出,高辉始终是某银行的正式职员,正常的恋爱、再婚、办理退休手续,况且,高辉是自2017年5月才被判定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这之前他所有的行为与正常人一样,完全能预见到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图:视觉中国

作为吴萍起诉高辉案的第三人,公证处表示,当初办理公证文书的程序正当无误,工作人员也对担保人高辉进行了详细的询问和告知,在确认了高辉的行为能力后才出具的证书。而后续的补正,也是接到复查申请后,根据法院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书、精神鉴定意见书后作出的认定。

关于高辉在公证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争议焦点,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其向法庭提交了2017年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宣判,但是这份判决书并不能推定出其在2014年办理涉案公证时亦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高辉举证的病例材料也无法进行相关证明,而公证人员在公证时通过询问等方式确认了当事人神志清楚、思维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法院判决,高辉对薛江应承担的《执行证书》中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改判后

将母子二人告上法庭

对此判决结果,高辉与母亲并不服,并进行上诉。他们指出,高辉的症状为适应行为重度障碍,而且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一直都在接受治疗,他的病情是持续的,并非间歇性的。高辉在借款合同、借据、及公证处询问笔录上的签字行为,没有告知监护人,也未经监护人确认,系无效行为。

吴萍指出,高辉是自愿为薛江作担保,还出具了房产证,因此自己才借钱给薛江。如今薛江下落不明,因此高辉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图:视觉中国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综合高辉于2003年-2010年期间,因精神疾病多次前往医院住院治疗,且残联于2009年4月颁发精神(贰级)残疾人证,可以推定高辉在2014年办理涉案公证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在涉案公证时所作的担保应属无效。而公证处也在《执行证书》中将高辉的担保人撤销,因此高辉在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吴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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