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要结婚”,员工请假未获批强休被解雇,要求公司补薪、赔偿近10万,一审、二审结果完全相反(3)

2021-08-26 14:44     每日经济新闻

根据徐某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一审法院确认公司应支付徐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786元。

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公司系依据规章制度行使用工管理权利,不构成违法解除。

二审判决:因子女结婚请假虽符合一般人情常理,但父母并不享有法定假期,用人单位享有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审核决定是否批准之用工管理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未经批准离岗行为,徐某某虽提出了其系因女儿结婚而请假、其在2019年4月初就说过要请假、公司系因其拒绝签署《工薪结算声明》而以公司忙为由拒绝准假等辩解理由,但对此:

一则,劳动者因子女结婚而提出的事假申请,虽符合一般人情常理,但在父母就子女结婚并不享有法定假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因该事由提出的事假申请,享有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审核决定是否批准之用工管理权。

二则,公司对于未予批准徐某某2019年4月24日请假之缘由,已予以说明。该公司作出的因公司当时处于旺季、徐某某请假时间过长而无法批准之解释,与徐某某自述的其本人2019年4月加班情况以及徐某某有关2019年4月24日公司说公司忙而不准请假之陈述相印证。徐某某虽称公司不批假的原因是其不签署《工薪结算声明》,但该主张未得公司认可,也未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实难采信。对于徐某某有关其于2019年4月初就说过要请假之辩解,该主张既未得公司认可,也难以成为徐某某2019年4月24日起未经批准即离岗的合理依据。

三则,从徐某某2019年4月24日请假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之事实、其有关2019年5月8日等得烦了就走了之自述看,徐某某不服从公司用工管理之行为明显。

法院认为,徐某某在公司未批准其请假的情况下,自2019年4月24日起擅自离岗,至2019年5月8日到公司后又再次离开之行为,确有违劳动者应遵守的一般劳动纪律。公司主张徐某某存在旷工行为,且旷工时间已达到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确有依据。公司据此解除徐某某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

故对公司要求不支付徐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786元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二审判决如下:公司无需支付王大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7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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