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锅!员工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离职时领了补偿还要求公司补缴,官司一直打到高院,法院判了(4)

2021-08-23 09:25  每日经济新闻

本案中,公司主张吴某某等131人在入职该公司时向其自愿申请放弃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该公司在与吴某某等131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也已经支付包含住房公积金在内的补偿费用,不存在未缴、少缴的事实。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根据上述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银行专户存储的原则,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亦另有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有强制性、义务性和专属性,为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公司在与吴某某等131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了包含住房公积金在内的补偿费用,亦并不能免除其为吴某某等131人缴存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公司并未按法定形式和金额为吴某某等131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公司限期为吴某某等131人补缴住房公积金。

至于公司主张其与吴某某等131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中产生的补偿费用争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处理范围。

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情形。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