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锅!员工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离职时领了补偿还要求公司补缴,官司一直打到高院,法院判了

2021-08-23 09:25     每日经济新闻

放弃住房公积金,有法律效力吗?离职时领了补偿,还能告公司补缴吗?

吴某某等人是XX电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员工,入职时向公司自愿申请放弃住房公积金缴纳。

吴某某等人向深圳市公积金中心投诉公司存在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应由用人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差额。

公积金中心受理投诉后,作出《核查通知书》及《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通知公司就劳动关系、吴某某等人的工资及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予以核查并可提出异议。

公司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市公积金中心作出书面《核查异议说明》,确认了公司与吴某某等人的劳动关系起始时间,并提出公司与吴某某等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已将住房公积金单位应缴金额实际补偿给了吴某某等人,如若吴某某等人投诉要求公司补缴,则应退还公司已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补偿费用。

公司提交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显示,公司与吴某某等人已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吴某某等人的补偿费用包括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在职期间加班工资差额、未购买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保差额等。

市公积金中心认为公司异议不成立,遂向公司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责令公司限期为吴某某等人补缴住房公积金。

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深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行政行为。

公司还是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公积金中心的决定。

一审法院:职工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权益不因职工离职而消灭,也不因双方协商而免除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逐月、足额缴存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受理吴某某等人关于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投诉。公司与吴某某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公司未为吴某某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各方均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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